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建筑业政务服务质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要求,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以下简称施工许可电子证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施工许可电子证照。自2021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全面实行施工许可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统一电子证照标准。地方施工许可发证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发布的《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标准(C0217-2019,附件1)和我部制定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业务规程》(附件2)要求,依托地方政务服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或施工许可审批系统,完善相关信息功能,建立施工许可电子证照的制作、签发和信息归集业务流程,规范数据信息内容和证书样式,完善证书编号、二维码等编码规则,形成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版式。
三、实现电子证照信息归集。地方施工许可发证机关应在发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电子证照文件(含电子印章)及业务信息上传至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每个工作日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进行汇总,并通过部省数据对接机制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归集和存档,并按要求向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报送。
四、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公共服务平台及微信小程序向社会公众提供施工许可电子证照信息公开查询以及二维码扫描验证服务,并向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时共享施工许可电子证照信息,实现施工许可电子证照跨地区的互联互通。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相关办事场景中持续推进电子证照应用,通过相关政务服务系统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调,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施工许可电子证照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保障,细化职责分工,统筹协调相关信息系统的业务衔接,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整体框架下,制定工作计划,落实经费保障,于2020年9月底前完成相关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以及数据接口的技术开发、管理权限认证和数据联调测试,满足电子证照业务开展和信息互联互通的技术条件。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施工许可电子证照业务的监督指导,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实施主体,细化实施步骤,推动施工许可电子证照业务有序开展和规范化管理。请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明确1名工作联系人,于2020年7月15日前将《工作联系人登记表》(附件3)电子版发送至邮箱:yangguang@mohurd.gov.cn。各地在推行施工许可电子证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杨光 010-58933262
技术咨询电话:010-88018260转805/852
附件:1.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标准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业务规程
3.工作联系人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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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建筑业政务服务质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要求,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以下简称施工许可电子证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施工许可电子证照。自2021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全面实行施工许可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统一电子证照标准。地方施工许可发证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发布的《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标准(C0217-2019,附件1)和我部制定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业务规程》(附件2)要求,依托地方政务服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或施工许可审批系统,完善相关信息功能,建立施工许可电子证照的制作、签发和信息归集业务流程,规范数据信息内容和证书样式,完善证书编号、二维码等编码规则,形成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版式。
三、实现电子证照信息归集。地方施工许可发证机关应在发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电子证照文件(含电子印章)及业务信息上传至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每个工作日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进行汇总,并通过部省数据对接机制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归集和存档,并按要求向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报送。
四、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公共服务平台及微信小程序向社会公众提供施工许可电子证照信息公开查询以及二维码扫描验证服务,并向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时共享施工许可电子证照信息,实现施工许可电子证照跨地区的互联互通。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相关办事场景中持续推进电子证照应用,通过相关政务服务系统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调,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施工许可电子证照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保障,细化职责分工,统筹协调相关信息系统的业务衔接,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整体框架下,制定工作计划,落实经费保障,于2020年9月底前完成相关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以及数据接口的技术开发、管理权限认证和数据联调测试,满足电子证照业务开展和信息互联互通的技术条件。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施工许可电子证照业务的监督指导,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实施主体,细化实施步骤,推动施工许可电子证照业务有序开展和规范化管理。请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明确1名工作联系人,于2020年7月15日前将《工作联系人登记表》(附件3)电子版发送至邮箱:yangguang@mohurd.gov.cn。各地在推行施工许可电子证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杨光 010-58933262
技术咨询电话:010-88018260转805/852
附件:1.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标准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业务规程
3.工作联系人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6月1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公布全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和土木建筑工程专业科目大纲的通知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城市道路工程监理工作标准》开题会暨第一次工作会议顺利召开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城市道路工程监理工作标准》开题会暨第一次工作会议顺利召开
2020-04-26 18:56
2020年4月23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城市道路工程监理工作标准》课题开题会暨第一次工作会议在郑州顺利召开。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长王早生,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会长陈海勤出席会议并讲话。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孙惠民主持会议,副会长耿春致欢迎词。课题组成员25位专家参加会议。
《城市道路工程监理工作标准》是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0年推进监理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而开展的五个重要课题之一,委托由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牵头组织该课题研究工作。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陈海勤会长要求,课题组要做好课题研究的顶层设计,明确研究方向和研究范围,合理界定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按照编制进度计划定期开展研讨会、交流会,开展针对性的调研考察活动,关注和吸纳国内外最新的标准与技术,编制对监理行业发展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引导性的标准指南。
会议明确了课题研究工作大纲、进度计划和任务分工,课题组专家对课题研究的思路、深度、广度、范围和重点进行充分的探讨和交流,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确定了课题组工作原则、工作机制和任务分解。
王早生会长指出,标准编制及课题研究工作对行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他强调,做好标准编制和课题研究工作要站在全国的角度,掌握好“度”,充分考虑标准的适用性。同时,课题组要在有限的时间里,做好进度计划,发挥集体智慧,尽早完成送审工作。最后,王早生会长对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和各位专家为行业发展做出的奉献表示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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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城市道路工程监理工作标准》开题会暨第一次工作会议顺利召开
2020-04-26 18:56
2020年4月23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城市道路工程监理工作标准》课题开题会暨第一次工作会议在郑州顺利召开。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长王早生,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会长陈海勤出席会议并讲话。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孙惠民主持会议,副会长耿春致欢迎词。课题组成员25位专家参加会议。
《城市道路工程监理工作标准》是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0年推进监理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而开展的五个重要课题之一,委托由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牵头组织该课题研究工作。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陈海勤会长要求,课题组要做好课题研究的顶层设计,明确研究方向和研究范围,合理界定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按照编制进度计划定期开展研讨会、交流会,开展针对性的调研考察活动,关注和吸纳国内外最新的标准与技术,编制对监理行业发展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引导性的标准指南。
会议明确了课题研究工作大纲、进度计划和任务分工,课题组专家对课题研究的思路、深度、广度、范围和重点进行充分的探讨和交流,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确定了课题组工作原则、工作机制和任务分解。
王早生会长指出,标准编制及课题研究工作对行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他强调,做好标准编制和课题研究工作要站在全国的角度,掌握好“度”,充分考虑标准的适用性。同时,课题组要在有限的时间里,做好进度计划,发挥集体智慧,尽早完成送审工作。最后,王早生会长对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和各位专家为行业发展做出的奉献表示了感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 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
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服务企业发展,现就实行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审批流程
自2020年5月1日起,对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晋升甲级资质和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延续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事项。
(一)申请。申请晋升或者延续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企业登录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http://zaojiasys.jianshe99.com/cecaopsys/),按提示填报申请信息,自动生成《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升级/延续申请书》(见附件),打印并签字、盖章后,送(寄)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
(二)受理。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接收相关企业填报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升级/延续申请书》,并出具受理单。
(三)审批。我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批意见。
(四)公示。我部通过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办事大厅专栏公示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晋升甲级资质的审批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0日。
(五)公告。我部通过门户网站公告符合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晋升或甲级资质延续条件的企业名单,并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证书。
(六)核查。公告发布后12个月内,我部通过随机抽查、委托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查等方式,核查企业承诺内容,重点核查企业业绩和人员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的企业,核查完成之前,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变更的,应重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的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承诺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我部不予其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许可,且1年内不再受理其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申请。不良行为记入企业社会信用档案。
(二)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或承诺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取得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的企业,我部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且3年内不再受理其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申请。不良行为记入企业社会信用档案。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做好政策解读,确保告知承诺制顺利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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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
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服务企业发展,现就实行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审批流程
自2020年5月1日起,对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晋升甲级资质和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延续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事项。
(一)申请。申请晋升或者延续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企业登录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http://zaojiasys.jianshe99.com/cecaopsys/),按提示填报申请信息,自动生成《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升级/延续申请书》(见附件),打印并签字、盖章后,送(寄)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
(二)受理。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接收相关企业填报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升级/延续申请书》,并出具受理单。
(三)审批。我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批意见。
(四)公示。我部通过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办事大厅专栏公示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晋升甲级资质的审批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0日。
(五)公告。我部通过门户网站公告符合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晋升或甲级资质延续条件的企业名单,并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证书。
(六)核查。公告发布后12个月内,我部通过随机抽查、委托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查等方式,核查企业承诺内容,重点核查企业业绩和人员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的企业,核查完成之前,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变更的,应重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的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承诺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我部不予其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许可,且1年内不再受理其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申请。不良行为记入企业社会信用档案。
(二)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或承诺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取得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的企业,我部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且3年内不再受理其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申请。不良行为记入企业社会信用档案。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做好政策解读,确保告知承诺制顺利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4月21日